第十六条 机关、整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推行下列消防清静职责:
(一)落实消防清静责任制,,,,,制订本单位的消防清静制度、消防清静操作规程,,,,,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;;
(二)凭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,,,,设置消防清静标记,,,,,并按期组织磨练、维修,,,,,确保完好有用;;
(三)对修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周全检测,,,,,确保完好有用,,,,,检测纪录应当完整准确,,,,,存档备查;;
(四)包管疏散通道、清静出口、消防车通道流通,,,,,包管防火防烟分区、防火间距切合消防手艺标准;;
(五)组织防火检查,,,,,实时消除火灾隐患;;
(六)组织举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;;
(七)执法、规则划定的其他消防清静职责。。。
单位的主要认真人是本单位的消防清静责任人。。。